(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何建平强奸、奸淫幼女、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43号罪犯何建平,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罪犯何建平曾因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数罪并罚,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被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云南省红河州彝族哈尼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呈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撤销假释,以被告人何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合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七个月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一月六日、二○一二年一月六日、二○一三年七月二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何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