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1李子琴与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备案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琴,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22行初1号原告李子琴,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委托代理人吕志,内蒙古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法定代表人王占鹤,局长。第三人金玉,女,1960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阿鲁科尔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琴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土地备案登记一案中,原告李子琴起诉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子琴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武荣华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