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姚亚洲与珠海市威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亚洲,珠海市威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姚亚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16。被执行人珠海市威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威尔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0×××00的存款(以32399万元为限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