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0125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0125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某,女,1995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妮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