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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125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0125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某,女,1995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妮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