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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玲玲拖欠行政处罚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1行审4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玲玲,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5)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玲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28日在石狮市石祥路莲厝村262号开展诊疗活动,个人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在3个月内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医告字(2015)1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6月23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狮卫医罚字(2015)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林玲玲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20000元。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玲玲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林玲玲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狮卫医罚字(2015)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林玲玲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5)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林玲玲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20000元缴交本院。被执行人林玲玲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23元,由被执行人林玲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茹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