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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易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厉关友,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晋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人民陪审员 ���袁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宪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