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易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厉关友,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晋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人民陪审员 ���袁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宪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