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建平与郑华新、朱小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平,郑华新,朱小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509号原告:郑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耀斌。被告:郑华新。被告:朱小舟。原告郑建平与被告郑华新、朱小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郑华新、朱小舟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郑华新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自愿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郑华新、朱小舟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9月2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华新与被告朱小舟于199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被告郑华新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2年9月22日被告郑华新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郑建平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即(200000元)借款时间2012年3月22日至2013年9月21日还清。到期后被告郑华新没有按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华新、朱小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郑建平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止)。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郑华新、朱小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坚人民陪审员 陈立白人民陪审员 陈贤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