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梦与陈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梦,陈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89号原告:赵梦。被告:陈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梦与被告陈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