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於胜、马晓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徐於胜,马晓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46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锦芬,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广玉,公司职员。被告徐於胜。被告马晓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於胜、马晓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亚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