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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冬冬与袁文同、戚照虎、郑龙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冬冬,袁文同,戚照虎,郑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马冬冬,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袁文同,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戚照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郑龙杰,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冬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文同、戚照虎、郑龙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冬冬与被执行人戚照虎、郑龙杰自行和解,被执行人戚照虎、郑龙杰各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冬冬借款17500元并已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马冬冬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齐商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