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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文与吴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吴生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26号原告:罗文,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吴生荣,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诉被告吴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000元,并提供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生荣的银行存款44000元;二、查封原告罗文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