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榴波与李钱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251号申请人吴榴波与被执行人李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榴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钱锋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登记。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2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