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响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蒋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刑初字第003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原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历加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永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历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0年3月27日,被告人蒋某与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涛公司)签订协议成立无锡分公司,被告人蒋某任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后被告人蒋某伪造了金涛公司的相关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及相关材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营业部私开了金涛公司基本账户;同时还使用伪造的印章,以金涛公司的名义与无锡爱森仑特木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相关民事合同。后因被告人蒋某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无锡爱森仑特木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单位分别将金涛公司作为被告人诉至法院。被告人蒋某以金涛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银行开户登记资料中所使用的金涛公司相关印章,经鉴定与金涛公司提供的印模不一。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蒋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相关民事合同等书证,证人姚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盐城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金涛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7日,被告人蒋某与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金涛公司在无锡注册设立分公司,2010年4月27日,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成立,被告人蒋某任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后被告人蒋某在未经金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了“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在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等材料上使用。被告人蒋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印章模,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姚某、殷某、鲜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擅自伪造“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且未经金涛公司许可,该事实有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协议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庆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