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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美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荣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美荣,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美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美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被告人张美荣承包乌兰套海嘎查河西148.1亩土地内造林并由其本人经营管理。2011年,张美荣在该林地内种植绿豆,造成树木及树垄被毁坏。2012年至2015年期间,张美荣将该林地以耕地发包给他人耕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148.1亩。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求依法惩处。提供了认定本案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美荣辩解,在乌兰套海嘎查成立扶贫联合体承包土地种植树木,为家乡的亲属脱贫致富。因身体原因,将150亩地承包给他人造成林地毁坏。2014年发现树地被毁坏后把土地收回补植了杨树,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张美荣经过巴达尔胡镇乌兰套海嘎查和巴达尔胡镇林业站的同意后,承包在乌兰套海嘎查河西一块土地,并口头约定栽种速生丰产林,由其本人经营管理。2011年,张美荣在该林地内种植绿豆,造成树木及树垄被毁坏。2012年至2015年期间,张美荣将该林地以耕地的名义发包给跃斯图、高胜等人耕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148.1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记载,群众举报张美荣在乌兰套海嘎查河西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2、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是张美荣涉案林地位于巴达尔胡镇54林班20(1)小班,面积148.1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2015年造林前为农地,现状属新造林地。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记载被占用土地位于巴达尔胡镇乌兰套海嘎查河西及被毁坏情况。4、证人邰某某、金某某、邰某甲、王某某等人证实,张美荣2003年在乌兰套海嘎查承包的林地,河西有100多亩速生丰产林。5、证人敖某某、高某某证实,2012年、2013年承包张美荣在乌兰套海嘎查的180土地,是按耕地承包的,地里有100多棵10厘米粗细的杨树,没有树垄的情况。6、被告人张美荣供述,2009年至2011年,因为树木成活率不高在这块地里种植了农作物,2012年以后对外承包耕种农作物,造成树木和树垄的毁坏。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荣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林地发包给他人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现已补植造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恢复林地,当庭认罪,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美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洪钧审判员  白玉林审判员  王洪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