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烨与袁德宇子女抚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烨,袁德宇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83号原告周烨。被告袁德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烨诉被告袁德宇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袁德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烨撤回对被告袁德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烨负担。审判员 赵英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