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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99号周细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细有,金娟,杨清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周细有,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金娟,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清爱,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执行周细有申请执行金娟、杨清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金娟、杨清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细有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细有如发现被执行人金娟、杨清爱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周细有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