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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朝阳、翟朝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朝阳,翟朝晖,刘彬全,韩志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072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风森,该社职工。被告翟朝阳。被告翟朝晖。被告刘彬全。被告韩志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翟朝阳、翟朝晖、刘彬全、韩志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焉兆生审 判 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