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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4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平与郑祖其、吴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郑祖其,吴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146-1号原告郑平,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郑祖其,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吴燕霞,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平与被告郑祖其、吴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平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燕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平撤回对被告吴燕霞的起诉。审 判 长  翁秋英代理审判员  林 贵人民陪审员  倪时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