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9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089号原告文某,女,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钟 彦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