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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安阳市华阳学校、纪秀丽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阳市华阳学校,纪秀丽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赵秀玲。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华阳学校,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付爱芳。被告纪秀丽,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阳市华阳学校、纪秀丽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人民陪审员 东 磊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燕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