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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钱小霞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霞,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598号原告钱小霞。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石剑。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跃进,局长。原告钱小霞诉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钱小霞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小霞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小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霞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小霞负担。审 判 长  虞苏建审 判 员  苏 海人民陪审员  闵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陈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