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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司丰睿、段舒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丽,司丰睿,段舒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丽,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司丰睿,地址商丘市。被执行人段舒飞,地址商丘市。申请执行人刘艳丽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商梁证执字1号债权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艳丽申请强制执行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公证处(2016)商梁证执字1号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18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艳丽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