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超、黄小敏、汪顺利、潘英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1���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超,黄小敏,汪顺利,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罗超,男被执行人黄小敏,女被执行人汪顺利,男被执��人潘英,女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超、黄小敏、汪顺利、潘英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超、黄小敏、汪顺利、潘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超、黄小敏、汪顺利、潘英于2016年1月20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超、黄小敏、汪顺利、潘英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超、黄小敏、汪顺利、潘英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宗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