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田德雨与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德雨,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田德雨,男,汉族,1958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海峰,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田德雨申请执行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海峰支付原告赔偿款132414.71元;案件受理费464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海峰承担)。被执行人张海峰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田德雨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960.11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海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39281.8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