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国东,珲春市垃圾处理厂,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东,珲春市垃圾处理厂,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4号原告:魏国东,男,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垃圾处理厂,住所珲春市。被告: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东与被告珲春市垃圾处理厂、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国东负担。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