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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国东,珲春市垃圾处理厂,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东,珲春市垃圾处理厂,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4号原告:魏国东,男,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垃圾处理厂,住所珲春市。被告: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东与被告珲春市垃圾处理厂、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国东负担。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