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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蒋玉光与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光,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被告)蒋玉光,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诉讼代理人申永宪,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俊秀,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自明,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公司员工。蒋玉光与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互为原、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燕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蒋玉光及其诉讼代理人申永宪、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自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蒋玉光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28.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30.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32.5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130.32元、医疗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963.34元、住院伙食费1470元。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5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蒋玉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2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733元、医疗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963.34元、住院伙食费735元。3、蒋玉光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28.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30.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32.5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130.32元、医疗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963.34元、住院伙食费1470元。4、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蒋玉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84元、住院伙食费73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蒋玉光承担。5、蒋玉光于2009年6月入职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从事上砖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6、蒋玉光的工资计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至15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蒋玉光发放工资,需要签收。7、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为蒋玉光缴纳社会保险费。8、2015年5月18日,蒋玉光在工作过程中被自动上砖机压伤左手中指。蒋玉光随即被送往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5月30日出院。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蒋玉光上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2015年8月26日,蒋玉光再次到上述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9月4日出院。蒋玉光支付××治疗费用151元及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3613.34元。9、2015年7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佛禅人社工(2015)11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蒋玉光的受伤属工伤。2015年10月8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佛劳鉴(禅)(2015)901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蒋玉光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鉴定蒋玉光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蒋玉光支付上述鉴定费用199元。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1、蒋玉光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509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佛禅人社工(2015)11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佛劳鉴(禅)(2015)901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4、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放射科DX检查报告单、费用明细清单、××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5、工资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6、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2、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营业执照。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059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龙普建材厂工伤住院记账名单。4、劳动合同。5、龙普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工资表。6、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经济补偿发放表(缺2015年2月份)。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蒋玉光受伤前的平均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蒋玉光认为其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5032.58元/月。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否认,并提供了龙普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工资表和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经济补偿发放表,认为其每月向蒋玉光发放的款项中除了工资,还包括不属于工资部分的经济补偿和社保补贴;公司在经营状况好时,会向员工发放相应的奖励,即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公司财务根据盈利额确定,每个员工都有,但不是每个月都发放;社保补贴仅向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发放。蒋玉光对上述表中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工资实行计件,经济补偿发放表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保补贴均属于其劳动所得,是公司将其工资自行拆分而成;如果其当时不在经济补偿发放表上签名,公司则不予发放该款项,其当时觉得只要把工资全额发放,至于以什么理由无所谓。曾是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且是蒋玉光的班长的吴朝令出庭作证证实蒋玉光所述属实。根据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龙普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工资表和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经济补偿发放表,不同岗位的员工每月工资相近或相同,但经济补偿的数额有时相差甚远。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释及其提供的龙普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工资表和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经济补偿发放表,与常理和佛山陶瓷行业上砖工的工资现状不相符合,结合证人语言,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本院认定经济补偿发放表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保补贴均属于蒋玉光的工资构成部分。蒋玉光认为2015年2月为不足月工资,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则认为是足月工资。根据佛山陶瓷行业的现状和春节放假的习惯,本院采信蒋玉光所述,2015年2月为不足月工资,不作为计算蒋玉光受伤前平均工资的基数。根据龙普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工资表和2014年5月份-2015年4月份经济补偿发放表,蒋玉光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5086.09元【(2896元+2184元+2244元+2533元+2304元+2938元+2263元+2144元+2869元+2265元+2660元+1027元+1562元+1984元+1249元+2169元+1040元+4082元+3629元+1971元+751元+2583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11】。蒋玉光主张5032.58元,属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2、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为蒋玉光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者要求前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予支持。蒋玉光住院21天,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35元(50元/天×70%×21天)。扣除双方确认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44.3元,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仍应支付蒋玉光住院伙食补助费390.70元。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蒋玉光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0130.32元(5032.58元/月×4个月)。蒋玉光的伤残被鉴定为十级,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5228.06元(5032.58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130.32元(5032.58元/月×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032.58元(5032.58元/月×1个月)。双方对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蒋玉光医疗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963.3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蒋玉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28.06元;2、被告(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蒋玉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30.32元;3、被告(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蒋玉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32.58元;4、被告(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蒋玉光停工留薪期工资20130.32元;5、被告(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蒋玉光医疗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963.34元;6、被告(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蒋玉光住院伙食补助费390.70元;7、驳回原告(被告)蒋玉光的其他诉讼请求;8、驳回被告(原告)佛山龙普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凤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