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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杜伟华与李洪博、柏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华,李洪博,柏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1-1号原告杜伟华,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李洪博,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柏艳秋,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杜伟华与被告李洪博、柏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李洪博、柏艳秋位于单县园艺新村的房产一处(无房产证)进行查封。原告杜伟华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单县东城美地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伟华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洪博、柏艳秋位于单县园艺新村的房产一处(无房产证)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三年,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二、将原告杜伟华名下位于单县东城美地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三年,查封期间原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