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马秀梅与沈银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梅,沈银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367号原告:马秀梅。被告:沈银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梅与被告沈银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银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梅撤回对被告沈银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秀梅负担。审 判 员 邢潇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