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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马秀梅与沈银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梅,沈银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367号原告:马秀梅。被告:沈银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梅与被告沈银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银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梅撤回对被告沈银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秀梅负担。审 判 员 邢潇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