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姚冰与游洪升、冯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冰,游洪升,冯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107号原告姚冰,职工。被告游洪升,农民。被告冯志云,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冰与被告游洪升、冯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汤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