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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朋朋与丁五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朋,丁五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朋朋,男,汉族,1993年8月13日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成县黄陈镇郑山村崖底社***号。被执行人丁五岗,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月牙桥**号。(身份证号:6227231969********)李朋朋与丁五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本院作出的(2015)西福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丁五岗给付李朋朋工资20000元。因义务人丁五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朋朋于2016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五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0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新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