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余某、杨某某因与杨某、余某泽、黄某共有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某,杨某某,杨某,余某泽,黄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男,生于1966年7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系余某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又名杨慧、罗纪琼),女,生于1965年5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泽,男,生于2012年10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女,生于1992年3月11日,系余某泽之母。再审申请人余某、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余某泽、黄某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巴中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某、杨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准确,判决不公。1991年8月杨某生下余某远(本案死者),1992年7月杨某离开家庭,余某远由余某抚养。1995年6月法院判决余某与杨某离婚。1995年7月,余某与杨某某同居生活后,余某远就由余某与杨某某共同抚养。余某与杨某某未在家时,余某远就由余某的父母代为抚养,余某与杨某某支付抚养费。杨某虽是生母但未尽抚养义务。工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本案应参照《物权法》第99条和100条共有物分割的规定处理,余某和杨某某应多享有赔偿金。二、二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二审判决结果未送达当事人就先在电视台播放判决,不合理,不合法。三、余某泽的分割金额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2015)巴中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二、判令以550000元赔偿金计算分配;三、判令给余某、杨某某各143576元,给余某泽192848元,杨某7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余某、杨某、黄某达成的《赔偿金分配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50000元用于丧葬费,30000元用于偿还余某远与黄某的债务,三人自愿签字,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应予履行。现余某、杨某某认为债务不实,系对自己意思表示的反悔,因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理由不成立,主张应按550000元分配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死者余某远系余某泽的父亲,余某泽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工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充分考虑余某泽的教育及健康成长需要。因此二审对余某泽应得部分的处理并无不当。二审综合杨某某对余某远未成年时的抚养和黄某对余某泽的抚养给予适当分割正确。二审判决时间是2015年9月16日,电视台的播放时间是在判决之后,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综上,余某、杨某某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余某、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某、杨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云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永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