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占春与被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第三人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占春,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占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占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振宇,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谈小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负责人刘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智广、张科,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广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占春与被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第三人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玉海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人民陪审员 温许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