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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罗继伟诉何伟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伟,何伟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罗继伟,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农。被告何伟铁,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农。原告罗继伟诉被告何伟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继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继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罗继伟负担。审 判 员  姚美娥代理审判员  刘明慧人民陪审员  范 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