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吕某。被告武某。委托代理人谭惠芬。原告吕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笑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吕某、被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二人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于2014年10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武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10月原告以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且不上班、不做家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在婚后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导致该第三者怀孕,原告否认,称被告所称第三者为其前任女友,否认在婚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原告、原告父亲及原告前任女友与被告的短信记录一份,以证明原告与其他女人在婚后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称,原告虽有错有先,但念及夫妻感情,可以原谅原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庭审中被告称婚后原告父母赠送原、被告位于保定市东××美景东方小区住宅××套,原告否认,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称2014年借原告表哥王杰5000元给原告前任女友,被告认可曾向原告表哥借款5000元给原告前任女友堕胎;被告称2014年借被告二姐武俊青75**元用于生活开支,原告认可;原告称婚前给付被告彩礼30000元,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就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的态度来处理生活中的矛盾。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念及夫妻感情,表示可以原谅原告,且一直以真诚的态度要求与原告和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社会及家庭的稳定,故应以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笑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