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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晋中市昔阳县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孔宪华、耿怀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昔阳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孔宪华,耿怀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昔民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晋中市昔阳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银,男,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如福,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毛新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孔宪华,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被告耿怀庆,男,1961年7月20日,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赵云书,昔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晋中市昔阳县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贷款公司)诉被告孔宪华、耿怀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银的委托代理人乔如福、毛新涛,被告耿怀庆的委托代理人赵云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宪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孔宪华于2012年7月30日在我公司贷款27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9.98‰。被告耿怀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5年10月21日,本金剩余135100未偿还,利息、罚息累计拖欠159175.20元。起诉以后,被告孔宪华偿还本金600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孔宪华偿还本金75100元,利息罚息159175.20元,共计234275.2元。原告就其主张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孔宪华贷款270000元,被告耿怀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凭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将270000元转账到被告孔宪华名下;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孔宪华协议贷款利息按19.98‰,其中借款按10.59‰,手续费按9.39‰计算;承诺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耿怀庆承诺自愿为被告孔宪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015年11月7日被告孔宪华偿还贷款60000元。被告耿怀庆对证据2、3、4、5无异议,对证据1中的贷款部分无异议,对保证部分提出异议,认为保证期限已过,我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孔宪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被告孔宪华在四通贷款公司贷款27万元,并签订了编号为晋保借字(2012)第058号《保证担保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月利率为19.98‰,贷款用途为养殖。同日,原告与被告耿怀庆签订了编号为晋保借字(2012)第058号《保证担保贷款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二年即2013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将27万元转账到被告孔宪华名下。截止2015年10月21日,被告未偿还本金135100万元,利息159175.2元。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孔宪华偿还借款本息234275.2元,被告耿怀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11月7日被告孔宪华偿还原告贷款60000元。综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四通贷款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与被告孔宪华、被告耿怀庆签订的《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孔宪华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孔宪华在贷款后,贷款本息均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已构成迟延履行,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耿怀庆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贷款合同》,保证期限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截止原告起诉,已过保证期限。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与被告耿怀庆签订新的保证合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晋中市昔阳县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息234275.2元。驳回原告晋中市昔阳县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耿怀庆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14.13元,由被告孔宪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宏审 判 员  周雪林人民陪审员  焦瑞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