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岳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X,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551号原告岳XX,女。被告吕XX,男。原告岳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XX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XX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XX对被告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XX负担。审 判 长 蔡常青审 判 员 吴中强人民陪审员 雷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