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磊与阿日本他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磊,阿日本他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日本他本,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上诉人石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石磊从阿日本他本处借款10000元,约定2015年4月9日偿还,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石磊至今未偿还。原审法院认为,阿日本他本与石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石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阿日本他本要求石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其利息自还款之日(即2015年4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石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阿日本他本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其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石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石磊不服,以“涉案借款确实存在,但上诉人已经偿还给被上诉人此10000元借款,当时被上诉人说未带借据,明天送来,但却未送来,还起诉了,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涉案借款确实存在,但上诉人已经偿还给被上诉人此10000元借款,当时被上诉人说未带借据,明天送来,但却未送来,还起诉了,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责任。经查,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还款,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