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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4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春梅诉韩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梅,韩玉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128号原告刘春梅,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韩玉忠,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梅诉被告韩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春梅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刘春梅负担。审判员 于 艳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