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四川美大康佳乐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美大康佳乐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08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大康佳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清荣。被执行人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曾庆文。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大康佳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64370元(其中:支付货款59377元、利息3557元、诉讼费833元),并缴纳执行费60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