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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山彩兰与张玉桐、张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彩兰,张玉桐,张红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17号原告山彩兰,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玉桐,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红阳,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彩兰与被告张玉桐、张红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彩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彩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