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山彩兰与张玉桐、张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彩兰,张玉桐,张红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17号原告山彩兰,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玉桐,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红阳,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彩兰与被告张玉桐、张红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彩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彩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