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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人民政府,梁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初字第8号原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宏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46号。法定代表人李赛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可象,该局法规科科长,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蒋跃文,该局法律顾问,全权代理。被告娄底市人民政府,住所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荐国,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熊天乐,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梁春军。原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娄底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梁春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就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第三人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志兵人民陪审员  谭顺银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