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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特科防水防腐建材行诉王海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科特防水防腐建材行,海拉尔区锦兴隆食品厂,王海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7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科特防水防腐建材行,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经营者李勤,男,蒙古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科特防水防腐建材行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海拉尔区锦兴隆食品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常锁柱,职务厂长。被告王海成,男,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科特防水防腐建材行诉被告海拉尔区锦兴隆食品厂、被告王海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科特防水防腐建材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科特防水防腐建材行负担。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