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时鑫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742号原告:北京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东座1208。法定代表人:李丹,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瑞尔威酒店A座601室。法定代表人:赵荫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然,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时鑫,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时鑫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现原、被告均要求案件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