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29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冬梅申请执行李海龙、刘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梅,李海龙,刘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99-16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海龙,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艳琴,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市财校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冬梅与被执行人李海龙、刘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8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艳琴在鄂尔多斯银行有个人账户及被执行人李海龙在鄂尔多斯银行有个人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艳琴在鄂尔多斯银行的个人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李海龙在鄂尔多斯银行有个人帐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