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向泽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廖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泽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廖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向泽发,男,1969年9月3日出生,侗族,住铜仁市万山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鹏飞,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住铜仁市万山区。本院在执行向泽发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廖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履行支付申请人赔偿款人民币77438.28元,廖鹏飞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了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