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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林强与叶尧建、卓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叶尧建,卓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瓯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林强,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叶祥娜,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叶尧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建瓯市。被告卓迎春,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瓯市。原告林强与被告叶尧建、卓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式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叶祥娜,被告叶尧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强诉称,被告叶尧建因家庭投资需要,于2013年4月3日、2014年2月28日、2014年3月4日、2014年8月8日、2014年8月11日、2014年10月21日、2014年10月2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30000元、170000元、100000元、400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支付义务。后被告叶尧建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1月9日分别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100000元。双方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4月10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叶尧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出具三张借条,均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银行账户支付利息。上述借款均发生在被告叶尧建、卓迎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尧建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特诉请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其中借款本金500000元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支付其中借款本金600000元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诉请提供证据借条三份、银行流水清单四份、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叶尧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且无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卓迎春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尧建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陆续向原告林强借款,双方后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4月10日进行结算,并出具三张借条,确认被告叶尧建于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200000元,合计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并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后被告叶尧建未按约支付本息,经原告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叶尧建与被告卓迎春于1996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借条三份、银行流水清单四份、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叶尧建向原告林强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叶尧建偿还借款及按约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又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叶尧建与被告卓迎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卓迎春应对本案被告叶尧建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卓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尧建、卓迎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叶尧建、卓迎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6元,减半收取8103元,由被告叶尧建、卓迎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雯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