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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智冠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智冠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万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83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智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培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万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沈万东,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商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00600号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永峰执行员  雷书生执行员  宋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掌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