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陆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46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江阴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7月2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于2015年1月至2月承包凤台县城关镇未来城“儒韵堂”足浴城的装修工程,被告人陆某在收到113万元工程款后逃匿,逃避支付凡某、康某、王某甲等74人工资共计142766元。同年3月26日,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陆某于同年4月20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陆某在指定期间内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被害人凡某、康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3、收条、欠条;4、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5、电话记录单;6、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说明;7、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42766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陆某予以判处。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均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于2015年1月至2月承包凤台县城关镇未来城“儒韵堂”足浴城的装修工程,被告人陆某在收到113万元工程款后逃匿,逃避支付凡某、康某、王某甲等74人工资共计142766元。同年3月26日,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陆某于同年4月20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陆某在指定期间内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肖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吕某甲、桂某、陈某、余某、刘某甲、詹某、李某、马某、许某、花某、胡某、王某乙、张某乙、宋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乙、吕某乙、魏某的陈述,合同书,证人吴某的证言,店铺转让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表,凤台县千金方拖欠人员工资明细表,凤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永清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峰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42766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陆某未支付的劳动报酬142677元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凡某、康某、王某甲等74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兰代理审判员 岳古静人民陪审员 王素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海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