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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6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XX诉孙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6567号原告马XX,男。委托代理人冯XX,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