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黑民初字第06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XX诉孙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6567号原告马XX,男。委托代理人冯XX,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