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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尤×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32号原告尤×,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被告侯×,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