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尤×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32号原告尤×,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被告侯×,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